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 校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作教育处是全校外籍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正式邀请函、办理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外籍专家应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在相关领域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经历。
第四条 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五条 学校对外籍专家实行合约管理,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考虑到外籍专家的安全,各单位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邀请外籍专家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否则,有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邀请人自负。如确有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须事先征得合作教育处同意。
第二章 外籍专家的聘请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学校聘请的持有外国文教专家证的外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连续聘用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根据我校有关教学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作教育处负责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统筹分配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和学科建设需要,应至少提前一学期提交外籍专家的聘请计划并报合作教育处。聘请计划应包括需聘教师人数、拟聘人选、拟担任课程、预期效果等。
第八条 合作教育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的急 需程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对各教学单位提出的聘请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拟订全校外籍教师聘请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将计划名额下达至各教学单位,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非语言类外籍专家的聘请数量。
第九条 选好拟聘人员后,由组织人事处与合作教育处共同组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或电话测试),报学校主管领导签批。
第十条 人选确定后,教学单位将《聘请外籍专家申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在外籍专家到任前三个月送交合作教育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 中外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及认证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如在国内任教,应提供《外籍专家推荐信》)、健康证明及家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一条 合作教育处根据外籍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工资及其他方面的待遇,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来华手续及来校后的居留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专家应在每学期开学前7-10天内到校,各教学单位须在外籍专家抵达前15日书面通知合作教育处,以便迎接,安排住宿。如未经合作教育处同意,提前10天以上到达的,因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自理;虽经合作教育处同意而未告知外籍专家抵达日期的,自外籍专家抵达日起15天内的住宿由教学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籍专家的教学工作内容和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用具等,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聘请的外籍专家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各教学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他们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的教学工作须征得外籍专家本人及合作教育处的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审定外籍专家讲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听外籍专家的课,每周至少一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合作教育处备案。试用期内两次,试用期满后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教学单位参照《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外籍专家如违反学校规定造成教学事故,教学单位应及时报合作教育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外籍专家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批准后,报合作教育处备案。请病假、事假必须及时找人代课或补课。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专家的助理教师(外教秘书),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上报。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要主动做好外籍专家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籍专家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外籍专家提出的教学意见, 由院(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把外籍专家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要主动向外籍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和我国国情,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外籍专家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教学单位应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合作教育处。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请的外籍专家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明确规定,由合作教育处按合同实施管理。外籍专家如需请假,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合作教育处,合作教育处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应及 时到合作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作教育处负责办理外籍专家在我校任教所需的健康证、专家证及居留许可等,并协助他们办理在校期间的因私出入境手续。合作教育处根据合同提供其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外籍专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合作教育处同意。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各教学单位外籍专家的申报、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在外籍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外籍专家,学校将给予表彰 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学校将为其申报上级有关 部门及政府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作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